《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发 布者:综合科发布时间:2019-04-22浏览次数:97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网络服务:3200507(网络维护)3201515(应用系统服务)多媒体教室服务:3201189(主楼)3201176(人文楼、医农 楼)3201183(二教楼)语音室服务:3201176
备案编号:赣ICP备14007930号-3 中心地址:宜春学院主教楼北二楼 Copyright© 2017, 宜春学院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