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公布。
新版条例根据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实践,在2016年7月制定的问责条例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方式等,不断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突出政治性 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
新版条例开宗明义强调立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并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体现问责工作的政治性。
对“谁来问责”,即问责主体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开展问责工作的3类主体的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同时,为强化上级党组织对问责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等有关事项应当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形。并明确规定:“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
强化精准性 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因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甘肃省委、省政府以及包括3名省部级领导在内的多名领导干部被问责;因党的领导严重弱化、党组织严重软弱涣散等问题,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被改组;因洞庭湖区下塞湖非法矮围问题,湖南省62名国家公职人员被问责……一系列严肃问责的案例,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提供实践依据。
在“问责什么”方面,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党中央新要求,吸收实践新经验,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
首先,在原有基础上,明确将以下方面列为问责情形:
——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党组织软弱涣散;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
其次,对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责情形,也根据形势任务和实践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 解决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这个“牛鼻子”,积极探索实践,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2016年7月,首部聚焦问责工作的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发挥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作用。
根据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仅2018年,全国就有1.3万个单位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237个纪委(纪检组),6.1万名党员领导干部被问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问责条例实施3年来,问责持续深入、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为完善问责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提炼。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问责不到位、程序不规范、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这其中既有问责不严、避重就轻的问题,也有问责泛化、简单粗暴的问题;既有问责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也有问责尺度把握不一的问题;既有以简单问责下级代替自己整改落实的问题,也有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的问题;既有不敢担当、不愿负责等没有根除的老问题,也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断凸显的新问题。
因此,此次条例修订,就是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一步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
记者注意到,新版条例全文一共27条,与原条例的13条相比,体现出更严更细更全的鲜明特点,充分表明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越扎越密。
提高规范化 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针对实践中问责不力、问责泛化简单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坚持对症下药,完善问责机制,查堵偏差漏洞。
着眼分清责任、严肃问责,新修订的《条例》增加“权责一致、错责相当”“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等作为问责原则,明确提出“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着眼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新修订的《条例》增加问责程序,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对问责工作予以全面规范:
——启动问责调查和作出问责决定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从问责机制和程序上进行细化规定,就是要做到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把问责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力求实效性 激发干部担当作为
“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问责工作的原则中,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增加了这么一条。
新修订的《条例》既强化责任担当,又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一方面,明确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并将“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列入要问责的情形,重申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
另一方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精准把握政策,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
对于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情形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对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等情形,则规定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为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要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实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束缚干部手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说,条例的修订有利于通过精准规范问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