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 布者:综合科发布时间:2018-10-15浏览次数: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全面推进平安江西建设,切实维护全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6〕8号),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紧扣省委“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抓住“关键少数”,强化担当意识,落实领导责任,科学运用评估、督导、考核、激励、惩戒等措施,形成正确导向,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担负组织领导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政治责任,对这项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坚持从政治和战略高度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2.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抓发展与保平安统一起来,切实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3.认真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4.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5.严格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督促党政领导干部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6.全面推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2.对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亲自研究解决并督促落实;

  3.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及时组织调度指挥,果断妥善处置;

  4.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部门、单位实行责任督导和查究。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分管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这项工作同样负主要领导责任。

  1.当好党政领导班子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协助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决策部署;

  2.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3.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保平安、护稳定的工作合力;

  4.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积极主动协助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处置;

  5.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新与发展。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根据党政领导班子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总体部署,对分管范围内保平安、护稳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抓好落实;

  2.及时组织所分管部门、领域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问题,并负责牵头处置解决;

  3.所分管部门、领域一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及时报告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先行处置。

  第九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协调、推动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动员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统筹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专门工作小组会议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等,研究解决重要事项、突出问题,部署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初,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与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本级综治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订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综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细化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科学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推动综治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下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应当向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工作可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抄告、督办制度,对治安问题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主管部门(单位)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评。年度考评要制定完善考评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评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档次。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实绩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绩效管理考核、国家公务员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等,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依据考评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如实全面记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及有关奖惩情况。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有关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进行提拔使用、晋职晋级和评先授奖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并书面征求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健全县级以上综治、纪检、组织、监察、人社五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五部门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协同做好有关奖惩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每4年开展1次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并择优推荐参选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第十八条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相应落实省部级、市厅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九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评,对考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的地方、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对连续3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督导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三)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四)对矛盾纠纷或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到位,导致反复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在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本地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八)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或公众安全感及对政法部门工作满意度低,且全省排位靠后的;

  (九)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相应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通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必要时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但尚不够黄牌警告或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调查、重特大案(事)件发生等实际情况,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县(市、区)或部门、单位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半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对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黄牌警告,整改期限为1年。

  对受到黄牌警告的地方、部门和单位,1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二十七条对受到挂牌督办或黄牌警告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对一票否决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可继续实行一票否决权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程序。

  对一票否决的地方、部门和单位,1年内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且当年年度考核和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合格)、当年不得晋升工资级别。具体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会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需要追究该地该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中央驻赣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向其主管单位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对省属驻设区市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所在设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制,并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主管单位备案。

  对地方、部门和单位拟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事项,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查后,视情启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拟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权制的相关事项,由相应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建议,经综治、纪检、组织、监察、人社五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决定形成后,在送达实行对象的同时,应当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通报同级纪检、组织、监察、人社部门及实行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黄牌警告和实行一票否决权制期满或提前解除的,由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整改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的上一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查验收合格,并提交五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解除。

  第三十条对社会治安严重混乱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江西省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相应的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等打击报复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二条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及驻赣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有关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