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发 布者:综合科发布时间:2018-04-20浏览次数:1298

第一条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对校园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学校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对校园网络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网络安全,涉及网络干线方面的网络安全为“技术安全”;涉及网络站点和网站内容方面的网络安全为“信息安全”;涉及用户在上网时的活动方面的网络安全为“法制安全”。
第三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技术安全”。保障校园主干网络的正常运行,网络应用身份登录,网络技术培训;负责校园内非我校的各种信息设施(广电、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的线路架设、基站和无线发射点)的管理。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安全”。监督校内网站信息,把握政治舆论导向,审批网站分配域名;监视冠以“宜春学院”字样的网站、论坛、留言簿等网络信息平台的合法性;负责网络信息安全教育工作,网站管理员培训。
第五条  保卫处负责“法制安全”。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上网场所的安全;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网站和信息安全工作,同时配备一名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站日常运行和信息安全,一旦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删除,做好备份待查,并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各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各单位建立网站应向党委宣传部申请,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由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服务器存储200兆字节的主页空间,并签署联网责任书,实行实名帐户管理,严禁擅自联入校园网。各单位网站页面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制作与维护,学校网站页面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制作与维护。网站FTP帐号与密码由各单位网络管理员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外泄。
第八条  在校园网络上设立站点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留言版、论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配备专人对站点进行管理,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特别是在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时期,要加强网络监控,及时处理网上突发事件,维护校内稳定;(二)发布的信息内容、时间和网络地址等进行信息记录备份,且保存90日;(三)要做到全天24小时监控,对所发现的不良信息应及时删除并备案上报党委宣传部;(四)所设立的站点应具备文章审核、文字过滤功能;(五)必须在页面上标有明显警示信息,提醒用户应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实行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进出校园网访问信息的所有用户必须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的IP地址等网络资源。未经党委宣传部和网络管理中心批准,各单位和个人用户一律不得开设WEB、FTP、EMAIL、私服等等各类网络服务。
第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岐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开通网络服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校园网络的有关规定,并对所开通网络服务的程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邮箱开户实行实名制,用户应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发现安全漏洞情况,应立即向网络管理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电子邮件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存储、传输任何非法、反动、色情及中伤、侮辱等一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二)不得利用电子邮件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安定;(三)学校内部电子邮箱用户和自行向国内外其它网站申请的电子邮箱用户,在接到上述内容的电子邮件时应立即删除,不得保留和传播。如有违犯,学校将视违纪情况给予处分。触犯法律者,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四)向境内、境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法规;(五)未经许可不得利用连锁邮件、垃圾邮件、批量传送等手段向他人发送信息,干扰网络服务;(六)不得转发接收病毒邮件和其它一切与工作无关的垃圾电子邮件;不得制造和传播电子邮件病毒。
第十四条  常年向学生开放的上网场所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软件”;其它需要临时上网的实验室须要求教师做好学生上网登记,且保持90天。
第十五条  网络用户停止帐号使用或变更帐号,应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春学院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