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规定

发 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01浏览次数:1286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内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互联网上网场所的管理,积极构建校园“绿色网络环境”,拓展“绿色网络空间”,根据《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赣府厅发〔200614号)和《关于贯彻〈江西省高校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意见〉切实加强我省高校校内上网场所管理的通知》(赣教社政字〔2006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校内所有为师生课余时间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网络实验室等场所(以下简称校内上网场所)。
第二条 校内上网场所主要用于为在校师生提供与学习和科研有关的服务,严禁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校对校内上网场所实行统一管理。学校成立以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机构。宣传部负责全校校内上网场所管理的协调统筹工作;新闻信息中心负责网络信息监管;保卫处负责场所的治安及消防安全监管;校园网管理中心负责网络技术安全监管;学生处、团委负责学生文明上网的教育引导;财务处负责收费标准和决算的监管;后勤保障处负责供电安全和场地使用论证。校内上网场所实行“谁开放谁负责”的原则,各场所要有明确的主管单位领导和具体的管理负责人。主管单位领导和管理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四条 校内上网场所必须通过学校校园网接入互联网,纳入校园网的统一管理,由校园网管理中心建立IP地址使用信息数据库,并对IP地址的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落实用户实名登记制度。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租用独立专线连网并对外开放。
第五条 校内上网场所开放时间限定在:周一至周五18时至23时之间;双休日8时至23时之间。其余时间不得在校内上网场所对学生提供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上网服务。
第六条 严禁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严禁校内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八条 校内上网场所的主管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消防安全设施,落实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信息安全和消防责任人要派人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安装互联网上网场所管理软件和消防安全设施;
2、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开放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九条 校内上网场所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各上网场所需明确制定上网用户须知、用机登记制度、安全管理员工作制度、管理人员工作制度、上网信息登记审核制度、计算机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登记本保存制度等,并张贴或悬挂。要在上网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包括以下内容的标志:备案部门和时间、主管单位、责任人、开放时间、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十条 对上网人员严格执行实名制,各上网场所必须统一通过校园卡缴费方式进行实名注册和登记,认真做好上机记录,并对记录保留60天,以配合相应部门的检查。严禁学生在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从事电脑游戏。
第十一条 校内各上网场所必须建立相应的上网登记(准入)制度和上网场所巡查制度。学校由宣传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内上网场所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将违法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上网场所,应及时予以关闭整改,待达到标准,经验收合格后再予以开放。
第十二条 学校的房产、设备及场所不得以出租、承包、合作经营等方式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网吧。
第十三条 校内上网场所在课余时间所提供的上网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每小时0.8元,用校园卡方式收费,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统一结算,其开支用于维护上网场所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控制上网场所数量,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场所。学校实行校内上网场所备案(审核)和年度检查制度。校内上网场所应该积极配合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上网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学校将追究主管领导、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进行整改直至停止服务。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