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新生的共和国命运多舛,法治身处革命语境之下,未能为这一转变提供充分社会主义宪政与法治的支撑;到文革结束,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新中国法治得以真正施展身手,为伟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保驾护航;进入新时代,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展开了一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产物,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每一步的成就奠定了法治的基石。在2020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回顾新中国法治(法制)建设历程,有其历史和现实意义。
第一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艰难创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建设虽然可以追溯至中央苏区时代,不过,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抗日革命根据地政府在承认国民政府的前提下,联合抗战,独立的法制建设与实践相对并不突出。至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以摧枯拉朽之势在短短的三年之内推翻了国民党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法制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之时就明确选择了一条与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制彻底决裂、全新地构造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
新中国成立初期,建设新法制的途径大致有二:其一是以立法的形式整理、巩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基本经验和成就,包括制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奠定了新政权的宪制基础和框架;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根据地与解放区社会改造的核心实践,并将之推向全国,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就为195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前者是人的解放,后者是土地的解放。其二是以苏联为师,这其中包括了以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基地,开始的社会主义法制知识体系的全面继受及司法干部的培训、基本法典(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的起草。
中国共产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信念是毋庸置疑的,其认识深刻而清晰。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现在,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了,新的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因此,斗争的方法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1956年9月27日,《中共八大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也明确:“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
随着1956年苏共二十大的发酵,匈牙利事件的冲击以及整风运动的变化,中共八大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被否定了。到1957年,大踏步进入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的新中国又被拉回到了革命语境中,在不断革命论之下,群众运动全面取代了法制。从1966年“文革”爆发到1976年10月结束的十年时间内,司法机构受到严重破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开过一次会议,没有制定过一部法律。
第二阶段: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文革”结束后,中国共产党全面总结了文革的教训,并在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深刻指出:“我们党过去长期处于战争和激烈阶级斗争的环境中,对于迅速到来的新生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全国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和科学研究……并且面对新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习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就已经作出了重大决断:“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来看,重新回到中共八大的路线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都是必然的选择。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随后,国家法律机构相继恢复和正常化,1978年3月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1978年5月正式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1979年9月决定设立司法部。相继通过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新婚姻法在内的一批基本法律,尤其是在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7部法律为世界瞩目;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世纪审判,1982年全面修宪,皆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事件。而法学教育的全面恢复、法学研究重新启航为法制建设铸就了人才与知识的地基。
新时期的法制建设之始,即已明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鲜明立场。198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体系。”经过五年发展,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告,“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1984年10月20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明了具体路径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承认:“把经济真正搞活……而这是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所不能做到的”,这一判断直接否定了50年代法制建设的一个潜在的区分。中共八大的模式或可概括为政治民主、社会法制、经济计划。政治民主是着力于党内的制度化、法规化,社会法制是以法制消弭群众运动的破坏性影响,经济计划则是“计划就成为法律”。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进行改革,是搞活企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改革所要塑造的新经济运行体制被概括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政府同企事业单位的关系上……政府的责任是按照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并进行监督”。这一机制意味着经济领域与国家权力的剥离,当国家权力不再干预经济领域,势必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经济领域的基本规范,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的话来说就是:“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将“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文的法律和法规”提高到了“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的高度;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强调“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并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至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已“初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全面遵守和执行世贸组织规则,完善基于规则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构建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得以健全。
第四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带来的不仅仅是我国经济的巨大飞跃,也同时全面改变了社会面貌。早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党中央就提出,“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才能形成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新规范”;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意识到,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变化,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范”。这些思想最终于1997年9月的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凝结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法治终于成为我国治国基本方略。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完善经济法治为龙头,拓展到各个社会关系领域。截至2011年8月底,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司法改革全面展开,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中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第五阶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成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6个领域、30个方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等各方面提出190项重大举措,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具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民法典》有望在2020年制定完成;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政府职权法定化,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公民在行政决策中的参与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权不断加强,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和人权法治保障意识显著增强。
70年风雨征程,新中国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康庄大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就辉煌;新时代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任重道远。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伟大实践,丰富着人类法治文明的多样性,为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陈 颐,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