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发 布者:综合科发布时间:2018-04-20浏览次数:14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网是为校区内的教师进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学生进行学习生活服务的。为保证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正常运行与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电信与INTERNET互联,校园网由主干网和各网络用户[1]组成。
第三条 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INTERNET和宜春学院颁布的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条例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校园网各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我校校园网实行分级管理,网络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指定专人为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同时,学校成立由学生组成的网络服务队。网络管理中心的职责是:
(一)在学校校园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有关建设部门共同协调做好校园网的规划与建设;
(二)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及维护;
(四)对校园网的用户进行管理;
(五)对校园网的资源进行管理;
(六)协助各单位建立防火墙外的专业服务器。
(七)负责对校园网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八)指导单位系统管理员[2]和网络服务队[3]开展工作。

第三章 网络运行管理

第六条 校园网的线路及设备实行分级管理。校园网各接入端口接入前所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设备箱、机柜、网络插口等)及线路(包括光纤、双绞线、电源配电等)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由网络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各单位对其所属房间放置的网络设施有保护责任,如果异常,应及时与网络管理中心联系,不得擅自搬动或维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房间装修时,如影响到房间的网络设备时,必须事先报告网络中心,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校园网各接入端口后的计算机及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个人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校园网内子网IP地址归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分配与管理,任何用户均不得在子网上配置DHCP服务,以免造成IP混乱。单位用户,因教学需要而建立内部试验网络的,不得联入校园网。
第八条 校园网每个网络接入端口原则上只允许一台授权计算机接入使用,没有办理端口开通手续的使用者,不得擅自使用网络端口。用户若要更换授权计算机或计算机中的部件,甚至要移动计算机以至于变动所在房间的,须事先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填表备案。
第九条 在校园网联网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及双头网络线等网络设备。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更改接入校园网的网络线路和接入端口的位置,所有接入端口只供端口所在房间内的计算机接入,不得以任何方式供本房间以外的计算机作接入使用。
第十一条 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均需在网络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与校园网连接的所有可管理网络交换设备,不论产权归谁所有,网络管理中心均拥有管理权限,该网络交换设备的管理须符合校园网管理的基本原则,以确保网络畅通。
第十三条 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室、阅览室等公共网络使用场所的计算机接入办法必须转换成单机模式联入校园网。(参照附件I)
第十四条 各学院、各研究中心(所)的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室、阅览室,需有专人对每台上网主机进行管理,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用户上网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变动使用位置,根据《宜春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需办理迁移手续,缴纳迁移费。
第十六条 由于学校原因造成学生用户须在已具有网络设施的学生宿舍范围内进行线路迁移的,学校将给予免费迁移。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学生离校时,必须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离校手续。对于校园网络用户,需结清所有网络服务费用,网络管理中心将对其责任范围内所使用的校园网络接入设备和入户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设备损坏的,必须照章赔偿,否则,网络管理中心将拒绝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用户需在校园网上公布的信息,属于学校的信息由宣传部审批,属于各学院、部处的信息由各学院、部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网络信息发布服务器(WWW服务器)为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及学校所属专业部门(如校报、学报等)开设主页空间及单位帐号,其信息发布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上传执行,维护管理由帐号所属单位负责。单位帐号及主页空间由单位用户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免费使用。但是,各个站点及下链接的主页除经批准之外,均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例如拉赞助、做广告等等行为。参照《宜春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单位帐号及主页空间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对于需要在学校网络信息发布服务器(WWW服务器)发布教学信息(包括课件等)的教师用户,经所属院部认定,可在校内平台向本校师生发布共享。如涉及经济行为,或希望建立自己的站点,需经学校宣传部审批,向网络管理中心申请个人帐号及主页空间。帐号由申请人负责管理,费用标准参照《宜春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校园网安装、检测和维修,特制定了实施细则《校园网安装、检测和维修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及个人统称校园网用户。
第二十三条 用户用于联入校园网的计算机,目前只限于Windows 9X 和 NT 系列的操作系统。其他类型的操作系统不支持。
第二十四条 用户需要到网络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签订有关用户使用协议后,方可依据申请权限接入、使用校园网。
第二十五条 处级单位可以单位名义开设一个单位帐号,此帐号具有从校内访问将本单位网页内容上传到学校服务器的权限,单位第一负责人承担帐号的管理职责。参照《宜春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单位帐号及主页空间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除以单位名义开设的帐号外,其余的帐号均要求以个人名义实名开设,用户必须提供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用户不得盗用别人帐号或未经允许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网络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用户不得提供网络接入和互联网服务(包括BBS、WWW、PROXY等)。如确需提供网络服务的,必须向学校宣传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网络管理中心分配IP地址等网络资源。
第二十九条 如违反上述管理办法,被中断用户线路端口的,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和后果由用户负责。

第五章 收 费

第三十四条 根据网络费用分担原则,校园网费用实行分担制。
第三十五条 使用校园网的各用户,应按规定缴交费用。
第三十六条 校园网的各项收费标准由校园网络建设领导小组拟定,经学校审批。
第三十七条 校园网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宜春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校园网的有关费用,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批准,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收取各种费用。
第三十九条 欠费用户应及时到指定地点交费。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交者,网络管理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校园网并依据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处 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网络管理中心可采取警告、停止其使用校园网,根据处罚条例给予罚款、限制使用校园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学校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的系统记录有可能作为校园网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如有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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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校园网络用户分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以下统称用户或校园网用户。(参看第四章)
[2]说明:单位网络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管理、日常网络运行维护及网络安全等工作;
[3]网络服务队的职责是:负责宿舍区域内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网络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