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中心教职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形成科学、全面、合理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人员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发挥考核工作在队伍建设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要杠杆作用,充分调动本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的精神,与我中心教职工队伍管理其他文件相协调,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职务系列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以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原则,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对中心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为主要手段,以年度考核为主要方式,采取个人考核和集体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等较为灵活的考核方法作为补充,逐步实行考核结果的公示制度,加强考核结论的科学性。
二、考核内容及等级
第四条 考核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对本中心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创新能力、组织管理协调能力、胜任本职工作等方面的表现;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成果的学术水平、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五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聘期满考核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优秀: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开拓精神,优质高效或超工作量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三) 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重大奖励,成绩显著,得到公认。
年度考核中,优秀率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单位整体考核为优秀的,此比例可达到20%;单位整体考核为不合格的,此比例不超过5%。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良好
(一)较好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团结他人一道工作;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业务能力强,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为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量饱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合格:
(一)遵纪守法,关心学校的发展,热心公益活动;
(二)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受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
(四)无特殊情况拒绝承担学校或院系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未经学校和院系所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
三、组织机构和实施程序
第十条 成立中心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5人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工作每年9~10月进行。考核年度按学年度计算,即从上一自然年度的9月1日至本自然年度的8月31日。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 实施考核前作考核动员,明确考核要求和操作程序;
(二) 年度考核。教职工根据岗位职责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总结;
(三)组织审查教职工自我总结及述职报告会;
(四)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内容、等级标准和教职工本年度、聘期内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经评议或无记名投票提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等级。
(五)考核领导小组应将考核结果及时通知教职工本人,教职工自接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可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议意见,考核领导小组须在五日内做出答复。结论报送交人事处;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将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结果存入本部门个人档案,作为教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工资福利待遇直接挂钩。
凡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各类人员,当年不能发放年底奖金;
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当年不能发放年底奖金。
第十五条 凡年度考核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予以转岗或降聘处理。